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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时间 : 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 畜牧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66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申请条件:本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办理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2、申请人资质、身份证明文件

3、生产经营场权属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工技术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

4、亲本来源和质量符合种质标准证明材料、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证明材料

5、生产场平面图、上一年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及资产负债表

办理机构:罗山县水利局渔政站

办理地址:罗山县水利局行政路259号

办理时间: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办理流程:①申请与材料审查,②实地考核,③审核,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7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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