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信息及办事指南
1、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
2、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
(2)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3)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事争议。
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根据《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和跨市地的人事争议案件,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市地直属单位和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市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及省驻市地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仲裁的案件,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仲裁申请书基本格式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份(详见提交证据清单)
6、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7、仲裁费用的缴纳
(1)仲裁案件受理费:每项次60元。
(2)仲裁案件处理费:仲裁处理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鉴证费、勘检费、仲裁员补助费等)按每件不超过500元标准收。
8、信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名 称:信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电 话:0376-6207073 邮编:464000
联系人:周 晴
地 址:信阳市人民政府1号楼12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