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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批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15    

 一、许可事项:律师执业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
(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2008年12月21日)。
三、具备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5、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及复印件,包括:
(1) 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等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及档案记载中有无受过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情形的证明;
(2) 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失业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
6、申请人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及复印件,包括:
(1)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2)实习前一年内退休的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
7、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蓝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指南第四条(一)之1、2、3、4、6、7;
2、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教师资格证、聘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无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等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部门:
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查合格后,报送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电话:0371-65900673
六、监督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
电话:0371-65900527;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电话:0371-659060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八、法定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核、决定1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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