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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 : 2018年05月09日  来源 : 卫计委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14    

事项名称: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条件:首次签发流程:是指1996年以后出生且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分为机构内和机构外。

机构内首次签发流程:本人或监护人向助产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1)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亲户籍在我省而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首次签发流程:本人或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是否办理户口登记→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交材料→领取出生证。

提交材料1、户籍所在地是否入户的函。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出生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生证

1)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

2)申领出生证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3)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提交材料→回收原证、换发新证。

提交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具无法进行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罗山县卫计委妇幼保健股。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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