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目录及诊断鉴定服务指南
一、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004年4月28日公布的《职业病目录》,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10大类,共计115种疾病。
㈠尘肺: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㈢职业中毒:56种(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等);
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㈥职业性皮肤病:8种(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㈦职业性眼病:3种[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㈨职业性肿瘤:8种(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及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㈩其他职业病:5种(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二、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作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1、需由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情况,主要包括工种、起止时间、操作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事故和伤害等情况。
2、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组织进行相关的医学检查及临床观察以确定与职业危害有无因果关系。
3. 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服务内容:职业有害因素监测与防控技术指导,从业人员健康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评估,职业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信阳市羊山新区市疾控中心,电话(0376)6575066。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门机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河南省职业病医院。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郑州市康复中街3号,电话,(0371)66970898,66973210,66959721。
五、职业病的临床治疗也可在本地或上级医疗单位进行。
六、《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答问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目录》? | |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 |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
二、请简单介绍一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开展情况。 |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经商全国总工会,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还邀请国资委参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 | |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精神,首先明确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开展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问卷调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现状分析并广泛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设后,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经《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 |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 |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 |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 |
3.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 | |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 |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 |
6.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意见。 | |
四、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 |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 |
2.对疾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 |
3.能够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 |
4.该病患者大多数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 |
5.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 |
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如何分类的?这次分类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沿用现行《职业病目录》的分类方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与现行《职业病目录》相比,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一是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保持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原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 |
六、调整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多少种职业病?本次调整的具体病种有哪些? | |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 |
2.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 |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 |
4.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 |
5.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 |
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 |
7.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 |
8.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 |
9.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