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身份证办理
一、办理户口迁移。
外地居民(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来我市入户(除投靠亲属外),需持相关证明,先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审核后,到市、县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在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因投靠亲属迁来本市的,在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本市居民在市辖区内办理户口迁移(除家属随军、非直系亲属投靠、成建制户口迁移外)的,要持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审核后,直接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以上相关证明是指:
1、 迁居:《房屋产权证》或正规购房发票、所迁入人员户口簿或原籍户籍证明。
2、 家属随军:《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原户籍证明。
3、 工作调动:正式调令、户口簿或原籍户籍证明、单位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招工:《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可凭《结业证》、《聘书》)、户口簿或原籍户籍证明。
5、 亲属投靠:申请人户口簿或原籍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等)。
二、办理入户。
1、 出生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医院或医疗、卫生部门开具的出生证明和入户单位证明办理入户;在家中或其他地方出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出具的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和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办理入户。
2、 毕业生入户:已分配工作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单位抗接收证明办理;未分配工作的原籍在本地的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办理,入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分配工作的原籍不在本地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在本市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入亲戚家中或到时公安机关指定的派出所入户。
3、 收养入户:凭《收养证》、领养人的申请办理入户。
4、 复员、转业军人入户:凭、县军转办、安置办开出的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入户介绍信(转业干部需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务,志愿兵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以上内容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入户。
以上各类户口在办理入户时,需提供详细的住址、门牌号,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身份证照片两张。
三、注销户口
1、 居民死亡: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常住户口簿》,当事人身份证。
2、 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住户口薄》。
3、 出国:持出国手续。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类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办理居民身份证第一次申领证、换证及丢失补证的,均应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一次申领证的,按规定交纳工本费10元,损坏丢失补证交纳工本费20元。
2、办证时需提供证明本人照片真伪的证明(若派出所微机中存有办证人照片,些证明可免)。
3、在领取新证的同时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4、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身份证办理程序
1、常住户口簿;
2、身份证照片2张。
3、办证时需提供证明本人照片真伪的证明(若派出所微机中存有办证人照片,些证明可免)。
携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后,到县(区)局户籍室制证。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快证制作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办理出国手续、参加升学考试等权益事务,且在法定的申请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的人员;
2、申办快证需持居民户口簿及三张近期身份证标准照片(大头像);
3、办证时需提供证明本人照片真伪的证明(若派出所微机中存有办证人照片,些证明可免)。
4、到派出所领取《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后到县(区)公安局户政股(科)签章,然后持有关手续到郑州市公安局制证所(东明路北20号)办理快证,也可通过邮政局办理快证递。
五、暂住证办理。
暂住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两张一寸照片,到辖区派出所申领。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户口收费标准为打印式户口簿6元,手写式户口簿4 元;户口迁移证4元;准予迁入证明4元;居民身份证首次办证、换证10元,补证20元,临时身份证10元;暂住证和暂住户口簿3 元;边境通行证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