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登记(含超生婴儿):
1、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对于特殊情况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证明、医院入、出院手续、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父母双方的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通过调查仍无法确认当事人亲子血缘关系成立的,经当事人同意,建议其到国家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对生身父母其中一方不知去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实后可以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省外无法核查的,需提供异地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未落户证明。省内的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
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的,负责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对政策外生育的应当登记造册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2、办理步骤:新生婴幼儿原则上只能随父或随母,不得入到其他亲属的户口上,特殊规定的除外。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出生入户,由派出所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因故超过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没有户口的,由派出所提交申请并打印出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报所属的县(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