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指南
户口登记
出生入户登记(含超生婴儿):
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证明、医院入、出院手续、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父母双方的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省外无法核查的,需提供异地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未落户证明。省内的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
办理步骤:新生婴幼儿入户遵循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2周岁以内 | 派出所受理,直接办理。 |
大于2周岁且未满14周岁 | 派出所受理,县(分)局审批。 |
已满14周岁的户口漏登人员补录登记
1、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该人户口信息的各类原始凭证;见本人作询问笔录;本人近期照片;派出所调查报告。
2、办理步骤:
派出所受理审核 县(分)局审批 市局审批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口本,办理身份证。
姓氏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 | |
不满6周岁 | 父母书面申请 |
已满6周岁未满18周岁 | 父母书面申请、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
18周岁以上 |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乡镇证明、证明使用过申请变更姓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姓氏更改前使用的姓名不得取消,必须用作曾用名。已办过身份证的,收缴原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变更姓氏。 |
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 离婚的,凭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凭再婚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凡因离婚或再婚而变更姓氏的,还需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
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 凭申请报告、养父母《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 |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原始凭证如老身份证、常表、编码本等。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或相关有效证明的(重号、错号等原因变更除外)不受理号码变更业务。
民族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市两级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20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但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属公安机关录入错误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人民族性质的身份证、户口本、常表等各种原始依据。
办理步骤:派出所受理 县(分)局审批 市局审批。
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
二代 身份证 | 首次申领、换领 | 2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户口簿 | 首次打印 | 不收费 | 财综〔2012〕97号 |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 | 6元 | 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 | |
迁移证 | 首次申领 | 不收费 | 财综〔2012〕97号 |
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 | 4元 | 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 | |
准迁证 | 首次申领 | 不收费 | 财综〔2012〕97号 |
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 | 4元 | 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 | |
暂住证 | 不收费 | 财综[2008]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