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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指南

时间 : 2016年01月01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44    

户口登记

出生入户登记(含超生婴儿):

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证明、医院入、出院手续、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父母双方的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省外无法核查的,需提供异地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未落户证明。省内的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

办理步骤:新生婴幼儿入户遵循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2周岁以内

派出所受理,直接办理。

大于2周岁且未满14周岁

派出所受理,县(分)局审批。

已满14周岁的户口漏登人员补录登记

1、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该人户口信息的各类原始凭证;见本人作询问笔录;本人近期照片;派出所调查报告。

2、办理步骤:

派出所受理审核     县(分)局审批    市局审批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口本,办理身份证。

姓氏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

不满6周岁

父母书面申请

已满6周岁未满18周岁

父母书面申请、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18周岁以上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乡镇证明、证明使用过申请变更姓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姓氏更改前使用的姓名不得取消,必须用作曾用名。已办过身份证的,收缴原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变更姓氏。

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离婚的,凭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凭再婚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凡因离婚或再婚而变更姓氏的,还需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凭申请报告、养父母《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原始凭证如老身份证、常表、编码本等。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或相关有效证明的(重号、错号等原因变更除外)不受理号码变更业务。

民族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市两级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20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但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属公安机关录入错误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人民族性质的身份证、户口本、常表等各种原始依据。

办理步骤:派出所受理    县(分)局审批     市局审批。

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

标准

收 费 依 据

二代

身份证

首次申领、换领

2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临时身份证

1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户口簿

首次打印

不收费

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

6元

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

迁移证

首次申领

不收费

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

4元

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

准迁证

首次申领

不收费

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

4元

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

    暂住证

不收费

财综[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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