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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

时间 : 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45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

程序: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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