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假辨假-化妆品真假的辨别
化妆品是指用涂敷、揉擦、喷洒等方式涂加或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可以清洁皮肤、毛发,预防细菌感染,改善皮肤表面血液循环,增强新陈代谢。还可以保持皮肤或毛发的水分、油分,增加营养成分,美化形象,因而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
化妆品根据功能分类如下:
护肤类化妆品:各种润肤膏、霜、香脂、冷霜、防裂膏、防晒霜等;
美容类化妆品:粉底霜、香粉、胭脂、眉笔、唇膏、眼影、粉饼、指甲油、香水、古龙水、发油、发乳、?油、摩丝、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等;
清洁类化妆品:清洁霜(面膜)、洗面奶、护发素、香波、干洗乳液等;
营养类化妆品:添加氨基酸、维生素、生物活性体等添加剂于雪花膏中的各种营养霜;
特殊类化妆品:演员用的化妆品,还有如祛斑霜、除臭霜、脱毛膏、健美苗条霜等。
一、化妆品的卫生标准
国家为了监控化妆品的质量,防止伪劣化妆品给消费者带来苦恼和危害,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确保化妆品的使用安全。
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
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化妆品原料中不得使用标准规定禁用的359种物质,并限制使用57种物质,限制使用66种防腐剂,36种紫外线吸收剂,67种着色剂。
3对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及婴儿、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4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规定的限量为:
汞1ppm
铅(以铅计)40ppm
砷(以砷计)10ppm
甲醇0 2%ppm
二、化妆品标签
为防止化妆品使用不当,或化妆品标签说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导致皮肤损伤,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 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化妆品生产者从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各种化妆品的销售单元包装上的标签要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净含量:××克(g)或××毫升(ml);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进口化妆品标注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产品标准号;
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
此外,进口化妆品还要标明原产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以及经销商、进口商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为加强对生产化妆品企业的管理,从1996年开始,护肤类化妆品,发用类化妆品及美容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律为XK16—108。
四、化妆品的保质期
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化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更改或加贴不干胶小票。
在符合规定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条件下,国家(或行业)标准按不同化妆品对保质期分别作了规定:
1头发用冷烫液1年。
2发乳瓶装1年,散装9个月。
3唇膏1年。
4润肤乳液瓶装优级品3年,一级品2年,合格品1年,散装产品9个月。
5洗发液1年。
6香脂盒装瓶装1年;散装(大瓶、铁听)9个月。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无明显渗油变色现象。
7发油1年。
8护发素1年。
9化妆粉饼1年。
10染发水染发粉1年。
11染发乳液1年。
12指甲油1年。
13雪花膏瓶装、覆塑袋装1年,散装(瓶、听)塑料袋装9个月。在保质期内雪花膏干缩程度,应是四周无脱壳及油水分离现象。
14洗发膏1年。
15花露水、香水1年。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无明显沉淀干缩现象。
16香粉、爽身粉、痱子粉1年。
17发用摩丝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40℃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火炉暖气,堆放时必须离地20cm离墙50cm,中间应留通道,按箱子箭头堆放,不得倒放。由出厂日期算保质期。
18洗面奶三年内质量无变化的可以不标保质期;三年内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要注明保质期,保质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算。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六、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主要审核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及功效等内容是否真实;进出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CIQ”检验检疫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英文缩写)
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分级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