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干部接收安置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及民政部、总政治部年度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
办事条件:复员干部
办事程序:1.省安置部门下达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门。各接收地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复员干部。
2.复员干部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登记、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参照办事程序
受理部门:市民政局退伍办
受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方式:0376-6366446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