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设定依据: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户籍为河南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1、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婚姻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2、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不超过20周岁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材料:1、未满18周岁公民:当地清真寺的证明;书面提交《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变更的,需提收养证明。2、年满18周岁公民:清真寺证明;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机构:罗山县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址:罗山县行政路行政办公大楼1125室
办事时间: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1、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材料调查,提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3、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收到《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7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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