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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

时间 :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06    

(2008年1月12日中国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全国基协”,英译名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缩写为“CCC”),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基督教全国两会”或“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
  第二条本会为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国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国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团结和带领全国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国教会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引导全国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于上海。

第二章任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二)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三)推进中国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
   (四)推进圣经、圣诗及其他基督教书刊的出版工作;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介绍和组织交流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七)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制订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证其生活安定;
   (八)积极开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本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提供服务;
   (十)本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一)本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中国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十二)本会的决议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会设立委员会,本会委员会由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本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一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75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连选得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全国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选举名誉会长,任期到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九条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全国两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中国基督教两会会长、主席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该事项有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基督教全国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本会以及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务会议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主席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与会长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设置咨询委员会,以利于发挥老一辈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一)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名誉主任一名。其人选由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提名,全体委员会通过产生。
   (二)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会会务,提供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会有关会议。
   (三)咨询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同。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月12日中国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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