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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服务指南

时间 :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 畜牧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05    

事项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申请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证、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方式: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申报提供材料:货主填写申报单,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地址、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办理机构:罗山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址:罗山县民政路

办理时间: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办理流程:货主申报1、不受理――说明原因。2受理――检疫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养殖场(小区、户、点)检疫――查验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畜禽标识;查验养殖小区、养殖户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监督货主消毒――出具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13526093512

责任人:陈兵  1393973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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