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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要求及报检单填制说明

时间 :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 : 畜牧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09    

  一、报检要求
  1、报检单位需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等;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检疫审批、环保许可的应提供有关证明;申请数/重量及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清单、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申请品质、规格检验,必要时还应提供国外品质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5、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货物,报检时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二、填制说明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栏目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填写。
  3、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性质,在对应的窗口打对钩。
  4、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5、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6、原产国(地区):指货物的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7、数/重量:填写报检的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8、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所列币种和金额填写,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和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9、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0、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汽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1、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而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2、贸易方式:(1)一般贸易;(2)来料加工;(3)进料加工;(4)边境贸易;(5)其他贸易。
  13、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4、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的提单/运单的编号。
  15、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6、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7、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8、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19、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0、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1、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货物和卫生注册、检疫、环保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停靠的口岸名称。
  23、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4、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5、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有其他特别的要求。
  26、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仓储位置。
  27、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8、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对钩。
  29、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30、报检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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