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一、更改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2、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
3、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 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4、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再申请重新签发。
二、填制说明
(申请人在填单时应按要求详实填写,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个别项目确实填不上,经允许可填“***”)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6、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