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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时间 :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 : 畜牧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06    

一、更改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2、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
    3、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 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4、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再申请重新签发。
  
  二、填制说明
     (申请人在填单时应按要求详实填写,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个别项目确实填不上,经允许可填“***”)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6、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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