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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时间 :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 : 文物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23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文物借用协议书;

(二)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三)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借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国家文物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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