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罗山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金融扶贫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卢氏金融扶贫模式,提高我县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已出台的《罗山县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罗脱贫指〔2017〕4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将原方案每户贫困户贷款3万元调整为以金融部门的评级授信额度为准。二是调整贷款期限,对我县出台的三方合作协议贷款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一至三年。
二、调整群众增收方式和贴息方式
将原方案贫困群众增收方式和贴息方式调整为:
(一)借资收益方式。贫困户以金融部门的授信额度贷款借给企业使用,企业和贫困户签订借资带贫协议,企业按贫困户的借资额度,每年6%的比例作为贫困户的固定收益,企业偿还本息,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二)企业直贷直还带动贫困户增收方式。
1、市场经济主体每吸纳一名贫困户劳动力在企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用工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合作金融机构按贫困户在企业务工人数每人30万元的额度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市场经济主体还本付息,政府按年利率3%进行贴息。
2、市场经济主体每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的脱贫标准,合作金融机构按每户30万元的额度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市场经济主体还本付息,政府按年利率3%进行贴息。
三、调整产业扶贫贷款风险额度
将原方案《操作细则》第五条款风险承担中,县财政在担保公司设立1000万元产业扶贫贷款风险金调整为设立2500万元产业扶贫贷款风险金。